2007年12月2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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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51名投资者起诉杭萧钢构
杭州中院受理杭萧钢构虚假证券信息系列民事纠纷案
通讯员 钟法 本报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杭州市中级法院获悉,到12月21日,该院受理了股民状告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51起,目前这些案件正在审理中。杭萧钢构刑事案12月21日在丽水开庭审理。
  因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4月30日作出证监罚字<200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杭萧钢构及相关责任人分别予以警告和罚款等处罚。
  自该处罚决定书作出起至今,股民陆续在杭州中院起诉杭萧钢构公司。该系列案件原告均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媒体相关报道、杭萧钢构股价波动异常情况,认为杭萧钢构及其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直接责任人员单银木(系董事长)、潘金水(系董事,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陆拥军(系总经理)、罗高峰(系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构成共同虚假陈述行为,应对投资者因此而发生的实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51件案件的原告是来自浙江、上海、山西、云南等全国各地的股民,诉讼标的累计近270万元。